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需要注意是:
1、從定義可以看出,產品的形狀和圖案可以分別單獨構成能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設計方案,但是色彩卻難于單獨構成,需要與形狀或者圖案結合起來,才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2、“富有美感”一詞的主要作用在于表明判斷是否屬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客體,應當關注的是產品外觀給人的視覺感受,而不是該產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術效果,這是外觀設計專利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之間的本質區別,“富有美感”一詞應當作廣義理解,不受具體個人的感受是“美”還是“不美”的影響;第三,現實中并沒有出現過僅僅由于認為“不美”而拒絕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宣告一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例。
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都可以涉及產品的形狀,但不同的是,實用新型是一種技術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狀是從產品的技術效果和功能的角度出發的;而外觀設計是一種設計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狀是從產品美感的角度出發的。
二、特點
從上述定義出發,外觀設計是關于產品外表的裝飾性或藝術性的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或者是二者的結合。一般而言,它具有下述特點:
(1)只有與產品相結合的外觀設計才是我國專利法意義上的外觀設計。
(2)必須能夠在產業上應用,也就是能夠為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如果產品的形狀或圖案不能用工業的方法復制出來,或者不能達到批量生產的要求,就不是我國專利法意義上的外觀設計。
(3)能給人以美的享受,即“富有美感”。
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目的主要是促進商品外觀的改進,既增強競爭能力,又美化人民生活。隨著國際市場的擴大、國內外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和人類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產品的外觀設計給予有效保護的必要性已變得更為突出。這是因為改善外觀設計與擴大商品銷售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當產品的質量和性能相同時,外觀設計的好壞能直接影響消費者的選擇,影響產品的銷售量。事實證明,一個企業可能因為快速、大量生產在外觀上適合公眾愛好的產品而獲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反之,產品將難于銷售。正因為如此,工業界和各國政府都在努力加強對產品外觀設計的保護。TRIPS協議第25條明確規定:“對獨立創作的、具有新穎性或原創性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全體成員均應提供保護。”
三、外觀設計專利證書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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