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地位不同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2、責任承擔不同
(1)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2)分公司由于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財務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債務由總公司負責清償,即總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3、設立方式不同
(1)子公司由公司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應當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投資方式的要求。
(2)分公司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分支機構。
4、對母公司/總公司的投資限制不同
(1)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注意:《商業銀行法》第19條第二款,商業銀行撥付其子公司運營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2)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
5、稅收有很大不同
(1)由于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并計算納稅。
(2)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后利潤中才能按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6、受控制方式不同
(1)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作出投資決策等方式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分公司的人事、業務、財產受總公司的直接控制,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7、領取的營業執照不同
(1)子公司領取的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樣。
(2)分公司領取的是營業執照,有負責人字樣。
8、產品包裝標注不同
(1)子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必須標注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2)分公司可以標注自己的名稱、住所,也可以同時標注總公司的名稱、住所,還可以只標注總公司的名稱、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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